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高校学生科技守业实习基地认定方法(试行)通知
教技厅 [2010]2 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科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等园区在创新守业人才培养、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学生守业就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加强和规范高校学生科技守业实习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教育部、科技部研究制定了高校学生科技守业实习基地认定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
加大对高校学生科技守业实习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请根据本办法。引导和协助高校学生进行科技守业实践,培育创新守业人才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高校学生科技守业实习基地认定方法(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二 ○ 一 ○ 年四月八日
附件:
发挥科技园区在创新守业人才培养、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作用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学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和规范高校学生科技守业实习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推动基地的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简称 “ 双实双业 ” 基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校学生科技守业实习基地是指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或其他园区等设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守业和就业的综合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高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两年内(含两年)往届毕业生。
以提升能力为核心,第三条 双实双业 ” 基地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以鼓励创业为重点,择优认定、分步实施、动态管理。
接纳学生实习实训,第四条 双实双业 ” 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守业教育和培训。促进学生守业就业,整合各方优势资源,为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以守业带动就业提供支撑和服务。
主要职责是 第五条 教育部、科技部是双实双业 ” 基地的组织管理部门。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一)统筹规划基地建设。
发布认定名单; 二)组织基地的申报和评审。
实施动态管理; 三)宏观指导基地的运行发展。
四)协调解决基地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教育、科技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 “ 双实双业 ” 基地的主管部门。
制定促进外地区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落实国家有关政策。
指导基地的运行发展; 二)组织外地区基地的申报。
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为本地区基地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
其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或其他园区作为 “ 双实双业 ” 基地的依托单位。
构建符合高校学生特点的双实双业 ” 支撑体系; 一)将基地建设纳入依托单位重点工作。
引导企业为高校学生提供实习就业岗位,二)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学生开展实训创业;
保证基地健康继续发展; 三)提供基地建设和发展所需的必要条件。
四)协调和组织引进创业投资公司、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为基地和守业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五)定期向基地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和统计数据。
第八条 双实双业 ” 基地的认定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二)有与高校签署开展学生实习实训、守业就业合作的文件;
实习岗位的工作内容需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含量; 三)每年有 10 家以上的园企业为高校学生提供不少于 100 个实习或就业岗位。
年实训不低于 200 人次; 四)为学生提供多种创业、就业及职业技能实训。
园学生创业企业数 15 家以上; 五)为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的场地面积达到 500 平方米。
提供专业服务与咨询,六)为学生创业企业提供至少 12 个月的房租减免。配备相应的公共设施或设备;
发布相关政策、实习就业岗位、守业实训等信息; 七)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八)地方政府、高校有支持和鼓励学生到基地实习、实训、守业、就业的具体政策。
第九条 学生守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应在依托单位内;
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含两年)往届毕业生; 二)企业兴办人为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
三)企业兴办人或团队所占公司股份不低于 30%
四)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3 年;
五)企业一般应为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双实双业 ” 基地认定的顺序:
并提交《高校学生科技守业实习基地申请演讲》 一)申报 “ 双实双业 ” 基地的单位向外地区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将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名单及材料,二)主管部门对报告进行初审。正式行文报送教育部、科技部;
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三)教育部、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四)教育部、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认定名单并发文公布。
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基地进行褒扬,第十一条 双实双业 ”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教育部、科技部对基地进行定期评估。对达不到条件的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条件的将撤销 “ 高校学生科技守业实习基地 ” 称号。
第十二条 双实双业 ” 基地实施统计年报制度。教育部、科技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外地区主管部门负责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组织上报外地区基地的上年度统计数据。
取消其申报资格或 “ 高校学生科技守业实习基地 ” 称号。 第十三条 对在双实双业 ” 基地申报、认定和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出。
第十四条 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优先支持 “ 双实双业 ” 基地依托单位的申报项目。
其劳务费和有关社会平安补助按规定从项目中列支,第十五条 鼓励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具体方法按国科发财〔 2009 〕 97 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教育部、科技部把 “ 双实双业 ” 基地的建设列入相关单位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教育、科技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法和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